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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3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黄德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3民初209号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对原告黄德秀与被告晋学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1523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523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中“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晋学言承担。”,受理费存在误算,补正为“本案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晋学言承担。”审判长 田 军审判员 方贤利陪审员 杨 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洋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