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303执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蒋修江与邹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修江,邹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03执764号申请执行人蒋修江,男,汉族,1979年5月5日出生,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邹萍,女,汉族,1965年12月29日出生,住随州市曾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修江与被执行人邹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邹萍已履行本院(2017)鄂1303民初17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303民初17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元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