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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民终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吉林省利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鼎新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长春龙铁石化联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省利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吉林省鼎新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长春龙铁石化联营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民终4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利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图们市图们江东山路688号。法定代表人:邱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庆武,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鼎新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公主岭经济开发区香山村小学。法定代表人:关健,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长春龙铁石化联营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开发区东环城路9396号。法定代表人:刘英丽,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吉林省利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鼎新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长春龙铁石化联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1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查明,关福志因涉嫌与长春龙铁石化联营有限公司虚假诉讼一案,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已经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经济纠纷涉嫌经济犯罪嫌疑,应裁定驳回起诉,移送侦查机关查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1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原告吉林省鼎新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退还给原告吉林省鼎新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诉人吉林省利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月光审判员  刘士木审判员  田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红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