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执2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田道义、陈道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道义,陈道峰,赵新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219-1号申请执行人田道义,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鄄城县纪委干部,住鄄城县。被执行人陈道峰,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赵新合,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田道义申请执行陈道峰、赵新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鄄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6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田道义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陈道峰、赵新合在金融部门有登记信息;但无存款,在车辆房产部门无登记信息,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6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银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