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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2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荣成市王连洪波建材店与王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王连洪波建材店,王文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82民初2952号原告:荣成市王连洪波建材店,住所地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王家庄村。经营者:李艳玲,女,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文军,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原告荣成市王连洪波建材店与被告王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成市王连洪波建材店经营者李艳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文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荣成市王连洪波建材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水泥款4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被告购买原告水泥未付款,截止2014年3月22日尚欠4000元。2014年3月22日被告为原告书写欠条一张,载明:今借到肆仟元整(4000元)材料款。后被告未付款,为此提起诉讼。王文军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被告购买原告水泥欠款4000元,2014年3月22日被告为原告书写欠条一张,载明:今借到肆仟元整(4000元)材料款王文军2014.3.22。后被告未付款,为此原告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水泥款4000元,有被告书写的欠条为证,该证据形式要件完备,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因此原告索要欠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至于欠条真伪以及被告付款情况,则有待于被告答辩,现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出答辩意见,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文军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荣成市王连洪波建材店欠款4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金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