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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刑更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相民抢劫罪、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相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刑更776号罪犯王相民,男,1962年1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郯城县人,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监狱。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06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相民犯抢劫罪、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七千元,责令与同案犯连带退赔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7050元。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2013)连刑终字第00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4日交付执行。2015年8月13日,本院作出(2015)通中刑执字第15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王相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相民减刑的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相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确无履行能力,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无履行能力的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王相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相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6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素芬审判员  吴汉军审判员  陈 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