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82民初2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与杨会芳、杨景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杨会芳,杨景宾,杨银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246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住所地:长葛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174395786E。负责人贺江勇,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其华,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会芳,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杨景宾,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杨银涛,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杨会芳、杨景宾、杨银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会芳、杨景宾、杨银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回对被告杨会芳、杨景宾、杨银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68元,减半收取计188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红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