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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潘林泉、范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潘林泉,范丽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98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住所地:永安市燕江中路396号。负责人:黄友焦,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民,男,该行职员。被告:潘林泉,男,196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范丽华,女,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被告潘林泉、范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琴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钰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