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3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黄丽与朱洪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朱洪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3208号原告:黄丽,女,汉族,1978年8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朱洪立,男,汉族,1979年5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丽诉被告朱洪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黄丽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双方在庭外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经院长批准后免缴。审判员 周继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婧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