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2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燕平与+张玉洪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燕平,张玉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168号申请执行人:刘燕平,女,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现住利州区。被执行人:张玉洪,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燕平与被执行人张玉洪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刘燕平自愿撤销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7)川0812执1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崇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