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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5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商丘市尚居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与陈电厂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尚居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陈电厂,杨雷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225号原告:商丘市尚居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地址:商丘市睢阳区应天路归德路西侧商丘高速花园11号楼101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403MA3XFA888A法定代表人:李继伟,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罡,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电厂,男,汉族,1979年5月1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第三人:杨雷永,男,汉族,1981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内黄县,原告商丘市尚居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电厂、第三人杨雷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尚居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尚居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商丘市尚居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安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常东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