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9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舒立华与犍为县宏久汽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立华,犍为县宏久汽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9民初453号原告:舒立华,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吴建云,四川永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魏江玲,四川永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犍为县宏久汽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下渡乡凯旋村七组。法定代表人:李小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舒立华与被告犍为县宏久汽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舒立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舒立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舒晓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熊 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