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春亮、滨州市锐恒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亮,滨州市锐恒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恢50号申请人张春亮,男,197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博县。被执行人滨州市锐恒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公司地址:无棣县北环路38号。法定代表人马风水,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春亮与滨州市锐恒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博兴法院(2013)博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兴县人民法院(2013)博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蔡长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咏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