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民终2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中山市侨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香聪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侨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香聪,陈秀金,陈锦凤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民终2013号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中山市侨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侨兴花园侨兴路68号。法定代表人:陈明X,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明,湖南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杜香聪,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陈秀金,女,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陈锦凤,女,1968年11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刘和秋,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大阳乡鸡鸣村**组**号。上诉人中山市侨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侨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香聪、陈秀金、陈锦凤及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刘和秋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14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侨兴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我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连被上诉人都没有否定“发布微信、拉横幅”的事实,一审法院却认为“无法核实”。被上诉人不仅对我方造成名誉损失,而且因此散布的不实信息,误导、蛊惑其他业主不交管理费,也造成我方财产损失,足以认定侵犯了我方的名誉权。其次,四位被上诉人发布的言语信息实质上是一种性质恶劣的对我方的诋毁。如一审判决书查明:杜香聪以“杜甫”微信号称“多年来侨兴一切罪恶的总根源就是物业公司(指我方)”“我没看到谁,看内容是旧物业指使反动的,推翻现有物业”;陈秀金则以“金”的微信号散布:“我们一定要拿出法律武器来跟土匪物业拼到底,土匪物业管理公司,土匪保安是一个没有一点……”;陈锦凤则以“陈姐”的微信号散布:“现在的物管就比强盗厉害、残忍,不尊重业主,用残忍手段对待业委会委员,有个老女人在侨兴像疯狗一样到处乱咬”“……物业作恶者反而哈哈大笑,现在的业委会和业主被物管制造的恐怖所威胁,……追究侨兴物业的所有罪恶……在罪恶的物管小人的恐吓下……”。被上诉人使用的言词充斥着公然侮辱、诋毁的文字,完全是在谩骂我方及工作人员,完全是在进行人格侮辱和名誉侵害。再次,被上诉人自身享受多项物业服务,却又多次不交物管费,导致我方起诉他们,他们本身作为业委会委员,带头不交物管费,享受权利,不尽义务,本人人格品质都存在问题。而且他们还享受我方无偿提供的办公室,还收取我方给予的办公经费,却利用业委会委员身份影响、误导其他不明真相的业主不交物管费,性质极其恶劣。杜香聪辩称:我与刘和秋、陈秀金、陈锦凤均为业委会委员。侨兴公司对我们长期进行谩骂和祸害。2016年7月5日,侨兴公司纠集5人团伙对我的空调进行打砸,我也起诉了。2016年11月30日,我参加另外一个案件的庭审后,也被人殴打,三乡镇谷都派出所已经立案。2016年12月1日,侨兴公司保安队长黄XX殴打我,公安机关也对他进行了行政处罚。上述我受伤害的事件中,侨兴公司有重大嫌疑,因为我只和侨兴公司有矛盾。侨兴公司长期在业主QQ群、微信群造谣,并且散发中山有关部门,对我声誉造成极大伤害,故侨兴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一方面,我作为业委会委员,对侨兴公司进行批评,是发挥正常的监督作用,无可厚非。刘和秋辩称:侨兴公司的上诉状没有提到我,我只是因为是业委会委员就成了被上诉人,我并没有发表过对侨兴公司不好的言论,我也没有上过微信,我同意一审判决。陈秀金辩称:我们只是在业主群里聊天,没有辱骂侨兴公司。我在侨兴公司受到的损失不低于10万元,我到派出所报案,侨兴公司的人员都没有过问过。我质问侨兴公司为何我分摊面积那么多,他们都拒绝回答。因为侨兴公司管理不到位,我就在微信群里发泄,却被侨兴公司说成是诋毁。好多业主说,因为我是业委会委员,所以侨兴公司就把我告了。我同意一审判决。陈锦凤辩称:我是业委会的主任,我在微信群里有言论自由,业主们对我的话也是支持的,现在我也受到他们的伤害。我同意一审判决。侨兴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杜香聪、刘和秋、陈秀金、陈锦凤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1000元。杜香聪、刘和秋、陈秀金、陈锦凤亦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判决侨兴公司停止侵权,公开书面道歉,赔偿名誉损失1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杜香聪以“杜甫”名在侨兴花园业主群留言:“多年来侨兴一切罪恶的总根源,就是物业公司,现在还有人扯东扯西,有人保物业公司,有人与物业一伙,还有许多糊涂虫业主,人鬼不分,指责办实事的业委,指责业委争权夺利!业委会除了累死,有什么好处?正直的业委成员是为大家争权、为大家夺利(也是为自己家庭环境),他们不拿物业一分钱好处,不吃物业一口饭。”“关于小区前景,我心凉了,大部分是不闻不问、麻木不仁、逆来顺受的业主,任凭垃圾业主胡作非为,今天全小区挂满了他们的横幅!”“我没看到谁,看内容是旧物业指使反动派,推翻现有物业,因为现有业委多数不喜欢旧物业,少数几个喜欢”“推翻重新选举,旧物业就可合法留下,以后他们一直操纵业委,这样物业起起干到老死,也不用走了”。陈秀金以“金”名在侨兴花园业主群留言:“它们这帮乌龟王八蛋全部都是在侨兴花园违建、乱砍绿化的才狼、旧物业管理伪户的野心狼。所以我希望业主们大家一起拿出正能量来抵制那些野心狼。谢谢大家!”,“报警基本上没用”。“肖家村派出所跟老赖物业基本上好像是一家人”“业主们我们一定要拿出法律武器来跟土匪物业拼到底。土匪物业管理公司、土匪保安是个没有一点智识。”陈锦凤以“陈姐”名在侨兴花园业主群留言:“亲们,非常时期,看好自己的家们。小区大门的保安亭连监控摄像头都是坏的。物管费交条毛给他们”,“现在的物管就比強盗都历害残忍。不尊重业主,用残忍手段对待业委会会员,有个老女人在侨兴象疯狗一样到处乱咬”“如果我管理的公司连业委工作經费和员工工资都发不起,我陈姐看那个山高再跳下去死!还有老脸在这拉那些垃圾来害人”“自从那条疯狗发疯后,姐就鄙视他们。业主的公有财产犯着他们了吗?作为二十多年的管理,就用这样的手段采对我们吗?”“自己的工作不管,带那些老弱病残的老狗公天天晚上去敲业主的门要求业主留用他们,推翻业委内部组织。她有权吗?配吗?法盲的疯狗”“这口气不发出来,姐姐死都不服”“尊敬的领导,昨晚(24日)侨兴业委会召开楼长业主通报会,(共7人,到会几个人)侨兴物业公司组织十几人,对于会人员、业主进行来打砸抢,导致二名业委手臂被抓疼,业委音响器材被抢被砸。报案后警察60分钟才到现场,警察不作任何处理就一走了之,物业作恶者反而哈哈大笑。现在业委和业主都被物业制造的恐怖所威协,没人敢出来开会或做事了,其目的就是千方百计阻止业委会一切正常工作推进,请政府主持公道,追究侨兴物业的所有罪恶(包括保安上门骗业主签字留用、抢夺横幅、干扰破坏业委主任改选、霸占公章等等),否则下一步杀人放火都有可能。侨兴业委会2016年4月25日”“亲爱的贤邻,昨晚来捣乱的人一年没来参加一两次会议的:在小区开收垃圾的,有养羊的,有水电改造之前整栋楼出租不交费,分摊到业主头上的,有占用公用场所摆放了多年集装箱,住建局多次出面要物管去督促不执行的,有占用了小区二百多方违建的。这些人害怕没保护伞了,再不能在小区搞鬼。到处谣言业委提价3块五,一块八赶走吸血鬼!有正义感的,不愿被鬼再吸血的业主们,看清是非,站起来维护好家园。”“我对事不对人,坚持这么久,都是为了家园。业委会成员每说的每句话,都代表着业委形象。不要为了留用去留物管而损害业委形象,相互攻击,不择手段达到目的。各业主对物业费是否要提高关心正常。东西南北味道各异。业委应走群众路线,不要造谣传朦骗业主。建议今天打两个横幅出来宣布:不管新旧物管管理,物管费坚决不涨价。如果别墅区有要求层次提高要改造,被告统一管理,分开改造。杜生今天。找人打横幅,不出卖表示默认通过。”“公用电的收取是物业份内之事、不是业委会的职责、中山不是侨兴小区一家电交给电力公司、叫三乡镇政府调查调查、那一个小区电交给国家后公用电不是物业先付给国家、然后再凭电力公司的发票分摊收取!也可以问问供电公司是不是这样!”“亲们早!侨兴是我家,美好靠大家,因为某些人,经不起占小便宜的心态,因为某些人,经不起物质的诱惑,因为某些弱群众,生来怕事,不敢利用手中的权益,维护自己的家园,使那些奸商、小人二十多年来伤害到大家的利益,家不象家,任人主宰!今天,有一批宁死也站出来捍卫家园的业委会成员,他们有几个,从水电网一直至今,浪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同政府和各业主沟通,在罪恶物管小人的恐吓下,坚持原则,为的是家园和谐。业委在此也非常感谢各位贤邻的默默支持,侨兴的美好,有你们的支持!你们都是业委的坚强后盾。”“业委每走一步,都必须站稳,再不能受到人身攻击和伤害了。那么周垃圾拉杜生,叫人踢坏音响,让我儿子看到了回家后哭着求我:妈妈,你别管侨兴的烂事了,打死你了,我怎么办啊!有正义感的贤邻们,连自己的家园都让坏人如此残踏,跪着活还有意思吗?”“更正:那晚周垃圾拉了杜生,让我儿子看到”“业委会本来就是个好差事,要不有那么多人去争权夺利么?连物管高管都不惜一切手段去骗取业主签名推翻”。杜香聪在侨兴花园小区拉出横幅:“公开招聘物管,给我美好家园”。2016年7月25日,物业公司发出《严正声明》称:侨兴花园各位业主:你们好!半年以来,“业委会”中几个人对我公司造谣污蔑,中伤诽谤,还蒙蔽少数不明真相的业主,发起“投票”,利用把持的权利,妄图把我公司赶走。对以上各种违法行径,我公司现发表如下严正声明:一、我公司在侨兴花园为广大业主提供服务已有18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虽有不足,也有成绩。广大业主有目共睹,而不是个别人可以随意歪曲,更不可以暗箱操作投票的结果,然后出一张所谓“公告”就可以赶走我公司。而且我公司郑重向广大业主承诺,今后五年内不涨物业管理费;二、我公司与“业委会”签订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无权解除与撕毁,更不得挑动其他人以暴力的方式强行进入侨兴花园,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将由挑起事端的人负责;三、针对“业委会”2016年7月16日发出的通知,在此,我公司声明不存在退管理费一说,一直以来,都是我公司在实行实际管理。由于业委会胡乱发通知,对我公司造成恶劣的影响,我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四、近日,心怀正义、又支持我公司留在侨兴的许多业主,针对“业委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已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7月20日正式立案受理,我们尊重公司的法律裁判,在人民法院没有作出判决之前,我公司将坚守岗位,继续为业主服务,决不动摇。落款处,加盖物业公司印章。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因无法核实杜香聪、陈秀金、陈锦凤在微信业主群发布消息所陈述事实的真伪,故无法认定是否捏造事实,杜香聪、陈秀金、陈锦凤在业主群内发布消息,发布范围有限,且该范围为侨兴公司服务范围,其真实性其他业主自有判断,对侨兴公司的影响极其有限。要求公开招聘物管系业主委员会的法定职责,不构成对侨兴公司名誉权的侵犯;杜香聪、刘和秋、陈秀金不交物业管理费,原告可循法律途径主张权利,但不构成对侨兴公司名誉权的侵犯。故对侨兴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杜香聪、刘和秋、陈秀金、陈锦凤所举证据如《严正声明》针对的是业委会,并非针对杜香聪、刘和秋、陈秀金、陈锦凤个人,故对杜香聪、刘和秋、陈秀金、陈锦凤反诉侨兴公司侵权的主张不予支持。《严正抗议》没有落款,无法认定为侨兴公司发出,即使为侨兴公司发出,亦同《严正声明》一样,不能认定侵犯了杜香聪、刘和秋、陈秀金、陈锦凤的权利。陈明X、魏XX并非本案当事人,与本案无关,对杜香聪、刘和秋、陈秀金、陈锦凤反诉所列陈明X、魏XX的侵权事实不予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判决如下:一、驳回侨兴公司的诉讼请求;二、驳回杜香聪、刘和秋、陈秀金、陈锦凤的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侨兴公司已预交),由侨兴公司负担;反诉费125元(杜香聪、刘和秋、陈秀金、陈锦凤已预交),由杜香聪、刘和秋、陈秀金、陈锦凤负担。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另查明:一审庭审中,侨兴公司明确其诉讼请求是指要求杜香聪、刘和秋、陈秀金、陈锦凤在小区和业主微信群中发布公告,承认其四人言语不实,向侨兴公司赔礼道歉。又查明:二审诉讼中,侨兴公司自愿撤回对刘和秋的上诉。本院认为:本案为名誉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一审已经查明了杜香聪、陈秀金、陈锦凤在业主微信群里所发布的信息内容,二审期间杜香聪、陈秀金、陈锦凤亦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从上述信息内容来看,包含了“土匪、吸血鬼、野心狼、疯狗”等不文明、侮辱性用语。即使侨兴公司在日常物业管理中工作不到位,上述三人亦应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杜香聪、陈秀金、陈锦凤有权在业主微信群里发泄对侨兴公司的不满意见,但亦应该保持在合法范围内。业主微信群面向与侨兴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广大业主,杜香聪、陈秀金、陈锦凤作为业委会委员,在业主微信群发布对侨兴公司的侮辱性用语,并对侨兴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损害了侨兴公司在业主中的名誉,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对侨兴公司主张上述三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由于侨兴公司没有确凿证据证明上述三人的侵权行为使其受到经济损失,故对侨兴公司要求上述三人赔偿1000元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期间,侨兴公司申请撤回对刘和秋的上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当事人未上诉的其余部分,本院不作审查。综上,上诉人侨兴公司的上诉理据成立部分,予以支持;不成立部分,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处理欠妥,予以纠正。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140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140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三、杜香聪、陈秀金、陈锦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中山市侨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名誉侵权行为,并在业主微信群和小区公告栏上发布向中山市侨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礼道歉的声明(声明内容应经本院审核),以消除影响;四、驳回中山市侨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0元,一共1000元(均由中山市侨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由中山市侨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0元,由杜香聪、陈秀金、陈锦凤负担800元(杜香聪、陈秀金、陈锦凤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起径付中山市侨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已由杜香聪、陈秀金、陈锦凤、刘和秋预交),由杜香聪、陈秀金、陈锦凤、刘和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勇源审 判 员 梁以劲代理审判员 蔡惠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静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