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执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广西柏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周晓萍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柏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周晓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95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柏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西16号海富大厦20楼E座。法定代表人:武卫,经理。被执行人周晓萍,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柏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晓萍合同纠纷一案中,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的(2017)桂05执他23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移送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502执95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 峰审 判 员 黄振锋审 判 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晓雯书 记 员 郑光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