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与王岗、刘高峰、董品荣、岳川、罗超、杨税、刘中宇、王健、陈强、黄传林、岳浩没收财产、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岗,刘高峰,董品荣,岳川,罗超,杨税,刘中宇,王健,陈强,黄传林,岳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647号移送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岗,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刘高峰,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董品荣,男,198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岳川,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罗超,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杨税,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刘中宇,男,199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王健,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陈强,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黄传林,男,199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被执行人:岳浩,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书和(2017)川01执指字第536号执行案件指定决定书,于2017年4月1日受理了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并交办本院执行的王岗、刘高峰、董品荣、岳川、罗超、杨税、刘中宇、王健、陈强、黄传林、岳浩没收财产、罚金一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一项载明“被告人王岗……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罚金15万元”、第二项载明“被告人刘高峰……并处罚金13万元”、第三项载明“被告人董品荣……并处罚金10万元”、第四项载明“被告人岳川……并处罚金105000元”、第五项载明“被告人罗超……并处罚金10万元”、第六项载明“被告人杨税……并处罚金10万元”、第七项载明“被告人刘中宇……并处罚金5万元”、第八项载明“被告人王健……并处罚金5万元”、第九项载明“被告人陈强……并处罚金5万元”、第十项载明“被告人黄传林……并处罚金5万元”、第十一项载明“被告人岳浩……并处罚金5万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岗、刘高峰、王健、黄传林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王岗在银行的存款限额在1150000元以内予以扣划;二、对被执行人刘高峰在银行的存款限额在130000元以内予以扣划;三、对被执行人王健在银行的存款限额在50000元以内予以扣划;四、对被执行人黄传林在银行的存款限额在50000元以内予以扣划。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唯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