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高志平与邯郸市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平,邯郸市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944号原告:高志平,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县,被告:邯郸市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日月城五楼。法定代表人:赵立臣经理本院审理原告高志平与被告邯郸市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志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绪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红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