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金条与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禹王路街道办事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条,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禹王路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407号申请人赵金条,女。住三门峡市陕州区大营镇大营村。被执行人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禹王路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杨德斌申请人赵金条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7)豫1281行初34号行政判决书。经审查,申请人申请的执行标的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金条执行申请。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富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