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4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云南省医药有限公司诉云南省中医药学会新迎门诊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省医药有限公司,云南省中医药学会新迎门诊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4民初1196号原告:云南省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思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镕,云南迪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禹斌,云南迪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省中医药学会新迎门诊部。法定代表人:葛元靖。原告云南省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省中医药学会新迎门诊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云南省医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省中医药学会新迎门诊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省医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省医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省中医药学会新迎门诊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64.50元,由原告云南省医药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字艳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文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