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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202执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史万华申请执行郭建强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万华,郭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202执1101号申请执行人:史万华,女,蒙古族,1972年6月10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苏市大江水榭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郭建强,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苏市华联小区*号楼*单元***室。申请人史万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在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6)新4202民初826号民事调解书,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受理立案后,于2016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郭建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建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建强与申请执行人史万华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史万华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新4202执110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合沙提审判员 侯 永 江审判员 努力古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