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1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与张世海、张福忠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张世海,张福忠,张世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1民初421号原告: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法定代表人杨健宏,职务董事长被告:张世海,男,汉族,48岁,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张福忠,男,汉族,73岁,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张世江,男,汉族,54岁,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张世海、张福忠、张世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未向我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那仁呼二0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萨日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