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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1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与张世海、张福忠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张世海,张福忠,张世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1民初421号原告: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法定代表人杨健宏,职务董事长被告:张世海,男,汉族,48岁,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张福忠,男,汉族,73岁,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张世江,男,汉族,54岁,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张世海、张福忠、张世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未向我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那仁呼二0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萨日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