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4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雪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余俊、潘丽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雪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余俊,潘丽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4260号原告:杭州雪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王中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龙,该公司员工。被告:余俊,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潘丽丽,女,1988年11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雪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余俊、潘丽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雪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雪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雪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雪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吉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贾昱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