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8民初2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与嘉兴唯尔亿箱包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嘉兴唯尔亿箱包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2679号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138号新东安广场办公楼1座8层801A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强。被告:嘉兴唯尔亿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嘉凤公路东侧规划创业路北侧1幢。法定代表人:于利群。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法定代表人:马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乐(北京)电发行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唯尔亿箱包���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晓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佳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