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林义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林义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199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7、349号。法定代表人:陶志刚,行长。委托代理人:陆薇,该银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孟德艳,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义耀,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林义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林义耀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张晓斌审判员 汪若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