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秦红强与吴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红强,吴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7民初889号原告:秦红强,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维礼,河南燕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毛,又名吴永毛,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原告秦洪强与被告吴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洪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维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毛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红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24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被告雇佣原告为其驾驶收割机及汽车。同年12月,双方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24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一份欠条,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付。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被告吴毛雇佣原告秦红强为其驾驶收割机及豫Q×××××汽车收割农作物。同年12月,双方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24000元。同年12月1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今借秦红强工资款24000元(贰万肆)吴毛2016年12月11号”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就拖欠的劳动报酬为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应按欠条载明的数额24000元支付原告,原告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分析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毛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秦红强劳动报酬人民币24000元。如果被告吴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吴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审 判 长 邓华伟人民陪审员 柴治邦人民陪审员 郭新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