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民初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郑绍红与王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绍红,王金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民初2261号原告:郑绍红,女,196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吉,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男,195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来林,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绍红与被告王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绍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吉、被告王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来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绍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将北京市丰台区北岗洼村220号院未完成的建工程完工,具体包括:外墙西部下半部分贴瓷砖;房顶、所有墙体、所有卫生间、所有厨房做防水;3层的房间安装空调插座;3层接地暖线;所有墙体做保温;所有屋内吊石膏板;三层做上下水管道以及地漏;做注水实验;盖门楼。2、被告翻修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北岗洼村220号院的建房工程中的不符合合同约定工程项目,具体包括:三层房门改用防盗门;换二层北侧西数第二块楼板(楼板断裂),抹房顶的大平台;保温材料用陶粒,将二层与三层之间的电线分开,单独走线;二层卫生间抹墙体,并重做防水:修复一楼门厅及客厅屋顶(漏水);所有楼梯矫正(宽窄不一,倾斜),并将踏步宽窄抹均匀、缝隙填平;固定楼梯间东侧门框;一、二楼东侧卧室门(共4个)重做:重新安装空鼓的地砖(一楼南侧卧室、二楼南侧卧室);4个卫生间地面抹至地面高、地漏处低;三层墙体加高至层高三米,并更换三层楼板(当时约定用楼板,现在是用木料做的),3楼抹屋内地面比屋外地面高;更换1楼西侧厨房下水管道至直径110mm(现在用的是70mm的)。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备忘录》,约定被告承担原告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北岗洼220号农村院内房屋的翻建工程,具体约定有:被告负责拆除原告原有的东西配房,建两层小楼,建筑面积约为224平方米,其中顶层楼梯间为20平方米,工程单价为每平方米1100元,结算时按实际丈量计算;施工中分次付款,竣工后一次结清余款(具体详见《协议书》及《备忘录》)。签订协议后,2014年9月13日,被告进场进行施工,2015年7月许,工程大致完毕,在该期间,原告依次向被告支付了40万元人民币,扣除原告支付的窗户款9966.25元,另朱家坟装修款1万元,原告未付被告工程款为125932元。由于建成的涉案房屋存有严重质量问题,并且被告未按照约定进行施工,擅自改变涉案房屋主体结构(注:被告将断裂的楼板私自换掉,采用现浇结构;顶层未依据《备忘录》第2项中约定的采用预应力元孔板,而是擅自变更为木质结构屋顶),保温料、没盖门楼等,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质量问题(卫生间地面排水向一层漏水问题,屋顶漏水等问题),一直无故不予处理,被告也未向原告提出对该房屋进行最后的竣工进行验收。故原告未向被告支付剩余的工程款。2016年2月2日,被告就原告未付工程款事宜,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贵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了(2016)京0106民初323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该判决书第6页第三自然段中认定原告主张被告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可以另行向被告进行主张。被告未依据《协议书》约定施工,造成涉案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并且被告未对存在质量问题进行任何补救措施行为,该行为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被告王金辩称,原告主张未完工部分,外墙与相邻建筑只有58厘米,没有工程面,在相邻部分不能贴砖,只能边漆墙边抹灰;3层房顶、墙体、卫生间、厨房都做了防水;当时政府不让盖3层,照明线只到2层,所以没有空调插座。盖3层是临时订的,他们说不住,当时没有约定地暖线。要做墙体保温每平米增加30元,原告说不加,我们就没做。合同中没有约定屋内吊石膏板。三层没有约定做上下水管道以及地漏,当时原告说不住人。合同没有约定盖门楼。原告主张翻修部分,3层房门用防盗门没有依据;二层北侧西数第二块楼板,确实有断裂口,双方商量现场浇筑;12月抹房顶保温材料用陶粒,冬季干不了,双方协商用加厚炉渣,原告同意了;将二层与三层之间的电线分开,单独走线,工程已经完了,没办法走线。二层卫生间已经做瓷砖了。楼梯没有原告说的那样,误差不用尺子量看不出来,不需要修复。楼梯间东侧门框,如果不是人为的,不会这样。卧室门关不严可以适当调整,不需要重做;地砖人踩上去不下去,就没有问题;卫生间地面可以修;关于三层墙体加高至层高三米,当时约定二米五六就行,现在二米六。3层上不了楼板,当时约定,因为施工困难,改用木料。关于抹屋内地面至比屋外地面高,在门口外抹一条水泥就行。一层到二层有一段是用的是75mm的。当时约定主管线是110mm,75mm足够用。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1日,原告郑绍红(甲方)与被告王金(乙方)签订《协议书》,主要约定:甲方院内翻建工程原以承包工程的方式委托乙方施工,为了明确法律责任,经甲乙双方协商特定协议如下:一、拆东西配房,建两层小楼,所拆除旧料归乙方,所用人工不计取人工费。二、新建为砖混结构,主体外墙厚370㎜,内承重墙厚240㎜,其它墙厚为120㎜,用旧砖砌筑。三、建筑面积大约为14m×8m×2=224㎡,顶层楼梯间为20㎡,合计244㎡。四、工程造价为224㎡×1100元/㎡=268400元,结算时按实际丈量面积计算。五、工程质量标准同一般民宅标准。七、付款方式:付款分五次进行,第一次乙方进场开始拆房后付拾万元人民币,第二次一层封顶后付伍万元人民币,第三次二层封顶后伍万元人民币,第四次粗装完工后付伍万元人民币,竣工后一次结清剩余款等……。当日,双方签订《备忘录》,载明:1、室内地坪不得高于老西屋,层高均为地面至板底3m。2、地梁截面400×370,主筋¢12上二下三根,箍筋直径¢6,间距200,构造柱¢14,箍筋¢6,间距200,屋面板预应力圆孔板。3、外墙装饰,外墙贴砖15元/㎡。4、楼梯间顶为木结构或彩钢板,因施工困难。5、外围窗户为海螺牌塑钢单玻。175元/㎡。6、防盗门800元/樘,卧室门400元/樘。7、内墙瓷砖15元/㎡,地砖16元/㎡。8、刮腻子刷立邦漆。9、主体砌墙用旧砖水泥32.5、地梁顶水泥42.5。10、屋面保温陶粒混凝土抹找平层SBS防水25元/㎡。11、楼梯踏步贴瓷砖。12、电路塑铜,主线6㎡,空调插座4㎡,普通插座2.5㎡,照明1.5㎡,白炽灯,线为国标。13、上水¢16铝塑管,下水主管道¢110PVC管引出室外,不负责卫生洁具。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王金于2014年9月13日进场,于2015年7月份施工完毕。2016年王金诉至本院,请求判决郑绍红给付剩余工程款133423元,并支付利息。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京0106民初3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郑绍红给付王金施工款125932元。现该判决已经生效。本院认为:郑绍红与王金签订的《协议书》与《备忘录》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主张的未完工部分,关于3层房间接地暖线、吊石膏板、上下水管道以及地漏,墙体做保温、安装空调插座以及盖门楼,协议与备忘录并未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做注水实验,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外墙西部下半部分贴瓷砖,不具备施工条件,本院难以支持。关于房顶、墙体等做防水,被告称已经做过防水,原告未提供被告未做防水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修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项目,关于三层房门改用防盗门,将二层与三层之间的电线分开,单独走线,三层墙体加高至层高三米,更换三层楼板,协议与备忘录没有明确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抹房顶保温材料用陶粒,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自行聘用包工队在农村建房,对于房屋质量不应期望过高,关于楼梯矫正,重新安装地砖,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二层卫生间墙体,一楼门厅屋顶以及二层楼板,原告不能证明质量存在问题,本院不予支持。建造房屋应达到能够安全正常的使用,故原告主张抹三层房屋内地面至比屋外地面高,以及卫生间内地面抹至比卫生间外地面高,固定楼梯间东侧门框,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卧室门,被告同意维修,本院不持异议。备忘录约定下水管道为110mm,原告要求更换为110mm,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北岗洼220号院内三层房屋内地面抹至比屋外地面高,卫生间内地面抹至比卫生间外地面高;二、王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修复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北岗洼220号院内房屋卧室门以及楼梯间东侧门框;三、王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更换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北岗洼220号院内1楼西侧厨房下水管道为直径110mm管道;四、驳回郑绍红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元,由郑绍红负担35元(已交纳),王金负担3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罗红军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人民陪审员 任桂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 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