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1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娜、李礼勇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娜,李礼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1执51号申请执行人:李娜,女,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被执行人:李礼勇,男,195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李娜与李礼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421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礼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娜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并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礼勇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娜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家斌审判员 谭飞文审判员 卢远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莫富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