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12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严松玲与徐龙平、蓝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松玲,徐龙平,蓝伟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1246号之一原告:严松玲,女,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兆赓,丽水市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龙平,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蓝伟林,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畲族,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松玲与被告徐龙平、蓝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松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150元,合计人民币6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应建勇人民陪审员 叶凤花人民陪审员 叶小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蓝祖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