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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12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严松玲与徐龙平、蓝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松玲,徐龙平,蓝伟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1246号之一原告:严松玲,女,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兆赓,丽水市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龙平,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蓝伟林,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畲族,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松玲与被告徐龙平、蓝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松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150元,合计人民币6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应建勇人民陪审员  叶凤花人民陪审员  叶小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蓝祖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