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王氏、赵树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王氏,赵树堂,王玉红,孙翠英,张建党,张德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2036号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建设南路42号。法定代表人:胡爱东,系该单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广(特别授权),男,系该单位诉讼办公室主任。被告:赵王氏,女,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赵树堂,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王玉红,女,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孙翠英,女,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张建党,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张德岭,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王氏、赵树堂、王玉红、孙翠英、张建党、张德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8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常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