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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乔全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全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刑初345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全喜,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商丘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1月2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8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7)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全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邢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全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乔全喜驾驶豫N-×××××号小型轿车沿1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商丘市梁园区105国道张饭棚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王某驾驶的豫N-×××××号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乔全喜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30.50mg/100ml。已赔偿。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有关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乔全喜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乔全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乔全喜驾驶豫N-×××××号小型轿车沿1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商丘市梁园区105国道张饭棚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王某驾驶的豫N-×××××号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乔全喜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30.50mg/100ml。已赔偿。上述事实,被告人乔全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乔全喜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的陈述、鉴定意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全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乔全喜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又积极缴纳罚金,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全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华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