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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杨冬林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冬林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23号罪犯杨冬林,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2570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退赔经济损失11元。其刑期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21年6月3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杨冬林于2014年12月3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内(2015年1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积分2980分。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2016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兑现表扬4次。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冬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冬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20年1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寒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