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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5执5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湖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衡阳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衡阳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5执577-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法定代表人龙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衡阳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湖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据以执行的本院(2015)珠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已由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4民再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珠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玉林审 判 员  龙伯泉代理审判员  李齐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艳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