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2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于建军与于建瑞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建军,于建瑞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1137号原告:于建军,男,1971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元氏县。被告:于建瑞,男,1965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元氏县。原告于建军与被告于建瑞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建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建军撤回对被告于建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于建军负担。审判员 李路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