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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2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于建军与于建瑞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建军,于建瑞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1137号原告:于建军,男,1971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元氏县。被告:于建瑞,男,1965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元氏县。原告于建军与被告于建瑞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建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建军撤回对被告于建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于建军负担。审判员  李路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