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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刑更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章定金抢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章定金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511号罪犯章定金,男,1970年2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临澧县。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系累犯。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5)临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章定金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O一七年九月九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7年6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二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章定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截至2O17年3月底止,现累计考核分1317.5分。该犯财产刑已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章定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章定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章定金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二个月,服刑期至二O一七年七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龙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