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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程宗毅、黄爱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宗毅,黄爱连,周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6号申请执行人程宗毅,男,1977年6月27日生,汉族,江西新余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黄爱连,女,1977年12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周新华,男,1978年11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申请执行人程宗毅与被执行人黄爱连、周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做出的(2016)赣0502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程宗毅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爱连、周新华支付案款18126.00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172.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到房产与市场登记部门、银行、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黄爱连、周新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黄爱连、周新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被执行人黄爱连、周新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执标的案款18126.00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172.00元无法执行到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程宗毅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郭河华代理审判员  黎绍文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满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