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县支行与郑德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县支行,郑德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3民初13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东环新村19号。主要负责人:黄晓秦,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柏涛,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凯,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德吹,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县支行(以下简称“罗源农行”)与被告郑德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源农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德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源农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郑德吹偿还贷款本金219582.16元,并支付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17年3月20日为3077.32元)至全部债务还清为止;2.郑德吹支付律师代理费10906元;3.罗源农行有权以郑德吹提供抵押的位于罗源县松山镇松岐路1号罗源湾滨海新城罗贵苑16号楼1002单元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务。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郑德吹因购买罗源县松山镇松岐路1号罗源湾滨海新城罗贵苑16号楼1002单元向罗源农行申请贷款,双方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罗源农行向郑德吹发放贷款25万元,期限240个月,实行分期等额本息还款法。郑德吹以所购买房产提供抵押,合同还约定了提前收回贷款、实现债权费用的承担等内容。合同签订后,罗源农行与郑德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依约向郑德吹发放贷款25万元,借款执行年利率5.5675%。但郑德吹从2016年12月起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罗源农行经多次催讨未果。郑德吹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罗源农行提交的证明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未发现有明显瑕疵,能够支持其所诉事实和理由,据此确认罗源农行所诉属实。本院认为,罗源农行与郑德吹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意思真实表示,合同有效,各方理应恪守。但郑德吹取得借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罗源农行根据合同约定有权提前收回借款,亦有权行使抵押(?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fnl&Id=10&Gid=121845750&ShowLink=false&PreSelectId=590780272&Page=0&PageSize=20&orderby=1&SubSelectID=undefined”l”m_font_19?)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罗源农行虽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但其所提交的票据载明其实际支付代理费2181元,对其要求尚未实际支付的律师费的请求不予支持。郑德吹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javascript:SLC(21651,0)?)》第六十条(?javascript:SLC(21651,60)?)第一款、第二百零七(?javascript:SLC(21651,207)?)条(?javascript:SLC(21651,20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javascript:SLC(12418,0)?)》第四十六条(?javascript:SLC(12418,18)?)、第五十三条(?javascript:SLC(12418,5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第一百四十四条(?javascript:SLC(183386,144)?)规定,判决如下:一、郑德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县支行借款本金219582.16元,支付截止2017年3月20日止的利息3077.32元,并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借款利息;二、郑德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县支行律师代理费2181元;三、如郑德吹届期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县支行有权申请以郑德吹所有的坐落于罗源县松山镇松岐路1号罗源湾滨海新城罗贵苑16号楼1002单元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3元,减半收取计2401.5元,由郑德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惠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梦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提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