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36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浙江联欧鞋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浙江联欧鞋业有限公司,台州市正瑞轻合金精密成型有限公司,彭乃北,王阿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3678-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隆山东路501-503号新潮大厦一、二层。负责人金凡,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调锋、郑鹏,系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浙江联欧鞋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913545-2),住所地瑞安市仙降街道横街村。法定代表人王阿丽。被执行人台州市正瑞轻合金精密成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619330-3),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朝阳村。法定代表人杜赞被执行人彭乃北,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王阿丽,女,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联欧鞋业有限公司、台州市正瑞轻合金精密成型有限公司、彭乃北、王阿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381执36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涂圣通审 判 员 赵小珍审 判 员 林瑞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董成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