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蒙继民与陕西润翔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蒙继民,陕西润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财保14号申请人蒙继民。委托代理人王红线,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润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五路兴盛园小区27号楼。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12679093.法定代表人周安娜,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蒙继民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润翔置业有限公司的350000元银行账户资金予以冻结。申请人蒙继民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蒙继民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润翔置业有限公司的350000元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申请人蒙继民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