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范大志、杜广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大志,杜广进,韩淑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918号申请执行人范大志,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被执行人杜广进,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被执行人韩淑青,男,1973年7月1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范大志申请执行杜广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29民初9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范大志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29民初9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会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