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敏与安阳市文峰区华清浴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安阳市文峰区华清浴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718号原告:王敏,女,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文峰区华清浴池,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陶瓷厂院内。经营者:李太安,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原告王敏与被告安阳市文峰区华清浴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王敏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敏负担。审 判 长 孙莉莉审 判 员 李 雪人民陪审员 李 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