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民初2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娟与黄桂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娟,黄桂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2439号原告:陈娟,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润兴,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桂福,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洲路25号太平洋世纪广场B座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685167443Y。负责人:张伟。原告陈娟诉被告黄桂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娟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3.5元,由原告陈娟负担。审 判 长 李姗姗人民陪审员 周曼丽人民陪审员 饶保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廖珮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