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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2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宝丽鑫农牧业专业合作社与赵建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宝丽鑫农牧业专业合作社,赵建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 文 书 名 称 } ( 2 0 1 7 ) 内 0 1 0 5 民 初 2 7 6 9 号 原 告 : 呼 和 浩 特 市 宝 丽 鑫 农 牧 业 专 业 合 作 社 , 住 所 地 呼 和 浩 特 市 。 法 定 代 表 人 : 郑 玉 岗 , 公 司 经 理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张 福 恒 , 北 京 大 成 ( 内 蒙 古 )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被 告 : 赵 建 珍 , 男 , 汉 族 , 住 呼 和 浩 特 市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周 丽 娟 , 内 蒙 古 鑫 阳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本 院 在 审 理 原 告 呼 和 浩 特 市 宝 丽 鑫 农 牧 业 专 业 合 作 社 诉 被 告 赵 建 珍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中 , 原 告 呼 和 浩 特 市 宝 丽 鑫 农 牧 业 专 业 合 作 社 于 二 0 一 七 年 六 月 十 四 日 向 本 院 提 出 撤 诉 申 请 。 本 院 认 为 , 原 告 的 申 请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第 一 百 四 十 五 条 之 规 定 , 裁 定 如 下 : 准 许 原 告 呼 和 浩 特 市 宝 丽 鑫 农 牧 业 专 业 合 作 社 撤 回 起 诉 。 案 件 受 理 费 1 5 2 0 元 ( 原 告 已 预 交 ) , 由 原 告 负 担 。 审 判 员 王 建 鹏 二 〇 一 七 年 六 月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徐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