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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执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天守(福建)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占松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守(福建)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占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1864号申请执行人天守(福建)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西园乡丁坂村工业路北侧3-1#第1层、3-2#第1-3层、3-4#第1层,组织机构代码69437788-0。法定代表人蔡裕泰,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占松,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申请执行人天守(福建)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占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福建省漳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的闽漳劳仲案【2014】007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占松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要求其限期履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的去向,向本院提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该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的条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  志  平人民陪审员 姜  贞  旺人民陪审员 陈  凌  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萍(代)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