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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耿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438号被执行人耿某,男,汉族,1973年X月X日出生,初中文化,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人,现住旬邑县旬东煤矿,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24XXXX1016XXXX。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执行的(2017)陕0429执438号被执行人耿某危险驾驶罪罚金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耿某已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现该罚金已上缴国库,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中财产刑的执行;二、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438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健审判员 马 军审判员 张 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二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