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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执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高国霞、黄骅市鑫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国霞,黄骅市鑫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1024号申请执行人:高国霞,女,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被执行人:黄骅市鑫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新海东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0973124-5。法定代表人:安占明,经理。申请执行人高国霞与被执行人黄骅市鑫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983民初41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景军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黄骅市鑫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骅市鑫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经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及本院实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洪军代理审判员  董传刚代理审判员  王安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世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