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故意伤害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宁04刑申4号张某某:你为故意伤害罪一案,对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5)原刑初字第1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4刑终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计算赔偿数额不当,赔偿太少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自诉人张某某与被告人王宝山均系固原供电局职工,被告人王宝山为自诉人张某某班组班长,二人在工作中产生矛盾。2015年4月22日上午10时自诉人张某某来到被告人王宝山的办公室查看公积金对账单时二人发生争执,继而撕扯在一起,自诉人张某某用嘴咬住被告人王宝山的左手大拇指,被告人王宝山抽出自己的手指后自诉人张某某的四颗牙齿掉落,被在现场的单位同事拉开。后自诉人张某某到固原市原州区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下颌牙缺失,需要做烤瓷修复,共花医疗费887.16元。在固原原州区好牙口腔诊所花费牙齿安装费27600元,法医鉴定费300元。经固原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自诉人张某某之伤属属轻伤二级。另查明,2015年4月22日自诉人张某某掉落的四颗牙齿中,其中两颗为义齿(即安装的假牙)。自诉人张某某2015年1月8日在固原市原州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共花医疗费735.20元。对于自诉人张某某牙齿掉落的原因,在公安机关调查的自诉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宝山的供述及证人证言均证实,自诉人张某某在与被告人王宝山撕扯过程中咬住被告人王宝山的大拇指,被告人王宝山在抽手指头的时候自诉人张某某牙齿掉落了。自诉人张某某的伤情,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是被告人王宝山的故意伤害行为而造成。因此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王宝山无罪是正确的。对于自诉人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医疗费等经济损失的诉请,被告人王宝山虽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自诉人张某某的身体受到伤害与被告人王宝山的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人王宝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但自诉人张某某对引发本案有过错责任,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根据过错责任被告人王宝山承担70%的损失,自诉人张某某承担30%的损失是合理的。综上,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