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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刑更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艳良盗窃罪、抢劫罪等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艳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刑更698号罪犯李艳良,男,1988年1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苏省邳州市人,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监狱。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8日作出(2007)武刑初字第6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艳良犯盗窃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尚未追缴的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二十万七千一百四十二元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2月7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11)通中刑执字第0412号、(2013)通中刑执字第0111号、(2015)通中刑执字第1003号刑事裁定,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李艳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艳良减刑的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艳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李艳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艳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珑珑审判员  顾春晖审判员  倪海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