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2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李登超与刘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登超,刘远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2民初159号原告:李登超,男,1965年08月0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刘远林,男,1968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登超诉被告刘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登超于2017年0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登超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登超撤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交纳925元,由原告李登超负担。审 判 长 邹习奇人民陪审员 钱晓琼人民陪审员 杨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