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7执异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树毅申请变更当事人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树毅,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北宁市二运公司汽车五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执异49号申请人:高树毅,男,195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97号甲。被执行人:北宁市二运公司汽车五队,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镇。本院在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与北宁市二运公司汽车五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高树毅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高树毅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变更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树毅自愿撤回变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高树毅撤回变更申请。审判长  李东杰审判员  庄丽洁审判员  姚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