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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1执9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罗朝龙、李昌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朝龙,李昌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9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金葫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李成胜,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杜黎明,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舟,南部县信用联社客服经理。被执行人:罗朝龙,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李昌英,女,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罗朝龙、李昌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321民初166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罗朝龙、李昌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朝龙、李昌英至今未全部履行。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德道审判员  黄 达审判员  任增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小静 来自: